一名东胜籍男子因怀疑女友与他人有染,竟持木棍打伤“情敌”头部。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经查,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郝某某在富兴菜市场附近的家中,因怀疑与其同居的宋某某与李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便用宋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李某某,二人在通话过程中发生争吵。后郝某某带着菜刀、木棍去宋某某处找李某某的路上,遇到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二人立即打斗起来。郝某某持木棍击打李某某的头部,致其昏迷倒地不能动弹,便扔掉木棍逃离现场。
次日凌晨0时许,路人发现李某某报案。经鉴定,受害人李某某双眼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其上下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于案发的次日主动投案;又查明,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郝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郝某某已与受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并已履行,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一处、轻伤一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郝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李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鄂尔多斯晚报
(编辑:老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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